信用將成為守信者的通行證 解讀海南省"徵信新規" 
<海南省徵信和信用評估管理暫行規定>3月1日施行

    從3月1日起,「徵信」這個對很多人來說或許還是很新鮮的名詞,將深刻地改變我們的生活。

    「因為徵信,意味著用市場手段『鼓勵誠信,懲罰違信』」《海南省徵信和信用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起草人之一的海南省法制辦立法處處長符曉君對記者說。

    目前國家尚未出台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然而,將於3月1日起施行的《暫行規定》,標誌著海南省徵信和信用評估活動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開始納入法制軌道。

    那麼,這個法規將給我們生活帶來什麼影響?有關專家給我們做了生動的解讀。

立法宗旨

讓信用看得見摸得著

    人們常說,信用到底值多少錢?或許在沒有徵信業之前,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抽像的「信用」很難轉化為現實的利益回報。但有了徵信業,有了他們提供的信用信息,「信用」就意味著更便捷的貸款、融資,更有吸引力的品牌形象,更多的合同訂單,更高層次的合作夥伴,更好的社會秩序,更有利於經濟發展的金融生態……

公共徵信

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徵信體系

    信息的完整性決定信息的有效性。比如一個企業還貸情況很好,但卻拖欠了大筆的水電費,如果他的信用記錄上只有還貸的情況,那麼據此作出的誠信情況判斷就不會是正確的。

    目前大量的、主要的信用信息,分散掌握在各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共事務管理機構手中,「彼此分割、相互封鎖」的情況比較嚴重,這就難以形成準確、完整、有效的信用信息。

    《暫行規定》明確:只有建立政府主導的公共徵信機構,才能有效歸集和整合分散在各部門、各機構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形成準確、完整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建立涵蓋個人、企業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信息互聯和共享,並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同時規定,本省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中產生的有關個人和企業信用的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交公共徵信機構,由其負責整理和維護。

採集信息

注重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披露,往往會與被徵信人、被評估人的意願和利益發生衝突。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對此,《暫行規定》確立了這樣的基本規則:對採集個人信用信息實行嚴格限制,以「同意方可採集」為原則;對徵集企業信用信息則基本放開,以「自由採集」為原則。

徵信內容

個人收入企業存貸須經同意

    個人信用信息可分兩部分進行採集。 徵信機構經被徵信個人的書面同意,可以採集下列個人信用信息:(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學歷、職業、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二)收入、儲蓄、納稅數額、房地產、有價證券、機動車等資產信息;(三)個人與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商業機構發生的信貸、賒購等商業交易信息;(四)個人與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的服務繳費信息;(五)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徵信機構採集下列信用信息,不需取得被徵信個人的同意:(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依法可以公開的個人公共記錄信息;(二)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用信息。

    徵信機構採集下列企業信用信息,不需徵得被徵信企業的同意:

    (一)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獲得的資質、資格認定和商標、產品認定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二)資產負債、損益和現金流量等經營財務信息;(三)賒購、履約情況等商業交易信息;(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在行使職權中形成的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公共記錄信息;(五)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徵信機構採集下列企業信用信息,需徵得被徵信企業的書面同意:(一)未依法公開的企業存貸、納稅信息;(二)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徵得企業同意方可採集的其他信用信息。

    法律、法規禁止採集的信用信息,徵信機構不得採集。

徵信途徑

不得使用不正當方式

    徵信機構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採集信用信息:向被徵信的個人、企業(以下統稱被徵信人)直接採集;向掌握被徵信人信用信息的單位、個人採集;從合法公開的信息中採集;通過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途徑採集。

    提供信用信息的單位、個人(以下統稱信息提供人)在提供應當徵得被徵信人同意方可採集的信用信息之前,應當查驗徵信機構是否取得被徵信人的書面同意。

    徵信機構可以依照約定向信息提供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或者報酬。

    徵信機構不得以欺騙、竊取、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或者不正當方式和手段,採集被徵信人的信用信息。且應當將採集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信用信息數據庫,保持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虛構或者篡改。

公信服務

只能收取成本費用

    徵信機構製作信用報告,應當客觀反映被徵信人的信用信息,不得進行推斷,並應符合行業規範。提供信用服務的收費,除事業性收費外,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信用綜合監管機構核定。但公共徵信機構提供信用服務只能收取成本費用。

獎勵誠信

信譽良好招商優先

    按照《暫行規定》,本省各級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在組織、進行信貸和產品推介活動、招商活動、政府採購和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以及選擇服務商、合作者時,要嚴格審查有關企業、個人的信用狀況,根據需要使用信用報告、信用評估報告,並優先安排或者選擇信譽良好的企業、個人。

懲戒失信

不良信用負責人5年不得當國企老總

    行政執法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對沒有失信和違法記錄的企業,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對其實行一定範圍和期限的免檢、免審;對有多項失信和違法記錄的企業,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列為檢查或者抽查重點,並不得將其列入各類免檢、免審範圍。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個人或者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企業的負責人,自不良信用行為或者事件終了之日起5年內,不得聘任為本省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董事等高層管理人員。(完)(呂巖 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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